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遂宁一男子ATM机“捡漏”取万元,坚持认为自己一没偷二没抢更没错,你怎么看?
1.这就是偷,这是典型的占小便宜吃大亏。希望这是对喜欢占小便宜的人一个警示。
如果当事人觉得自己的行为不算偷,是占别人便宜捡漏,那问题出在他自身,需要提高道德和法制意识。
当事人明知银行卡是他人遗忘的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***内的财物,数额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,涉嫌***罪。
2.占小便宜吃大亏的典型案例,许霆案。
许霆在ATM取钱时,取一千,发现银行只扣一元,非常惊喜,有便宜可占,所以连续操作171次,取了17万多,只扣了170多元,本着苟富贵勿相忘的原则,他还把朋友郭某喊来一起取,郭某取了一万八。之后许霆去太原跟一个朋友合伙开了家网吧,但结果赔光了。另一个朋友拿着一万八去自首。
许霆在此事一年后被抓,2007年12月一审,庭审的焦点就是许霆的行为到底是***还是侵占,许霆最终被广州中院判处***。2008年2月22日,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***。
谢谢你的邀!对于这名男子的行为,一,你自己错了,就不要再狡辩了,如果找你的时候,就承认错误,问题不是很大,也可以理解,二,也经查到你了,你也逃不了罪证,雄辨赢不了硬道理,还给别人,求得谅解,安心过年,不是你的争不来。个人见解。
哈哈哈哈,这个解释好尴尬的说👻👻👻,以该男子的行为来看,他能找出这种奇葩借口也是很有可能的。为啥?
1、有理智的人,会干这种破事儿吗?
肯定不能啊!很简单的道理:不是自己的东西,干嘛揣自己兜里?
在银行里面,看到遗失的***,正常人第一反应就是交给前面的卡主或者保安,无人值守的话,最起码将卡拿出放到ATM机旁边嘛,万一卡主回来找卡呢?
而不是借机查询余额、还分三次取走人家的钱。特么这不是偷就是非法侵占、不当得利嘛😄。
2、银行自动取款机都有监控啊,跑的掉吗?
之前,普法君到某公安局***访科技强警新闻,在局里的监控室内,民警现场展示***摄像头的威力:
民警将数十米高的摄像头,对准大街上打牌的一堆“棒棒”,镜头拉近后,几个人手上拿的什么牌、还剩几张牌,民警在监控室看的清清楚楚;
镜头对准地铁出口,行人的面孔,甚至你脸上的几颗青春痘也都看的清清楚楚……
这种“捡漏”的确是:一没偷,二没抢。但肯定是有错的!
那么错在哪里呢?错在“不当得利”上!
什么叫“不当得利”呢?
所谓的“不当得利”是指,没有合法根据,或事情发生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使自己得到了利益,但此利益的获得却使别人损失了利益的一种行为。
此男子在ATM机上捡到的钱,明明不是自己的钱。但该男子将这个钱占为己有,从而使自己获得了利益。然而,他所获得的利益不是自己合法赚来的,而是占有别人的。他虽然有了“收益”,但别人却遭受了损失。所以,他的这种“收益”是不妥当的,是有错的。
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二条规定: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 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失的人。
所以,此男子应当将在ATM机上“捡漏”捡到的钱还给失主。如果坚持不还,是一种错误的行为。司法部门会依法追究责任的。
感谢邀请,对于这个问题,首先,这名当事人的解释就是站不住脚的,***里的钱财属于他人所有,你取走了,就是明显的偷,这就如同一个人把钱包放在凳子上,自己去上了个厕所,旁边的人把他钱包里的钱拿走,那不叫偷叫什么呢?用警方的话说,叫做非法侵占他人财物。
作为***的主人来说,虽然自己将***遗失在ATM机当中,但此时***应该还属于银行的保管范围,一旦过了一分钟或一定的时间后,ATM机会进行吞卡的操作,以保全客户的财物,而那名男子就是趁着银行保管***的这个期间实行了盗取,本身就是侵犯了银行和客户共同的权益。另外,自古以来中华传统美德中就有路不拾遗的说法,这名男子明知这是他人的财物,却偷偷取走,违背了传统,也触犯了法律。
按他的这套说辞,如果是自己取钱的时候取款机多吐了钱,那可能还能站得住一定的脚,毕竟那种属于是银行的失误,作为当事人本身没有***取什么不正当的手段,当然了,即便是那样的情况,银行方面也会诉讼来进行追讨。所以ATM机上的“捡漏”并不能算作是没偷没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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